华体会hth质量保证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常见条款,载明了卖方就货物在质量保证金、保证期起算点、瑕疵物品保证期的重新计算等方面作出的保证与说明。在特殊情况下(主要为免费提供某物品或权利时),也会出现无担保(No Guarantee)条款。以下为部分国际贸易合同中的质量保证条款的双语示例:
卖方保证,货物在各个方面都与采购订单的要求相符。货物任何瑕疵(但源自正常磨损或不按照卖方的操作指令进行除外):
自买方或代表买方按照交货条件接收货物之日起18个月内出现或自货物在令人满意地完成试车和测试项目(如有)并投入商业作业后12个月内出现,以先到期者为准,或
货物无法正常投入作业或由于本担保条款所适用的瑕疵导致货物投入作业延期,则货物担保期限也应该顺延无法正常投入作业的时间和/或顺延的时间。对于货物全部或部分或货物零部件被替换,或部分货物或零部件被修理,则担保期间应重新计算。
买方应尽可能快的通知卖方出现的货物瑕疵,并应给予卖方进行检查和/或补救该瑕疵的机会。
如果出现货物瑕疵,买方应向卖方退还全部或部分货物或货物零部件以便卖方自负费用进行修理或替换,但买方如果认为在买方自己所拥有的工作现场进行维修更为合适的除外,如果现场维修,卖方可以自己做,也可以授权买方来做。卖方应自负费用并且以买方接受的方式将经过维修的或替换的货物运输给买方。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考虑到存在可能由于安装、工作或作业推迟等原因 导致进一步的损害或损失的威胁,给予卖方对货物瑕疵进行检验和/或进行 瑕疵补救或事先获得卖方授权不合理或实际不可能的情况下,买方可以不经 卖方授权或不给予卖方机会对瑕疵进行检查而选择自己修理或替换货物或 由第三方修理或替换货物,费用由卖方承担。在哪些情况下,所作修理和替 换应视为卖方实施的,而该担保应继续有效,除非修理对修理的货物造成损 害。任何替换的货物都应在替换后45日内进行检验或代表卖方进行检验。